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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撕名牌”受伤上法院维权 对手和早教中心均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6-03-15 11:59:05

娱乐吧03月15日讯 上个月,本报党报热线报道了市民张女士应邀参加一个早教中心的“撕名牌”活动,在活动中不慎受伤,就索赔问题把早教中心和对手告上法院的事。昨天,记者从秀洲区法院获悉,目前,该场历时大半年的“撕名牌”致伤案终于尘埃落地,法院最后一审判决,被告姬先生赔偿原告损失的50%,由早教中心赔偿40%。

去年7月18日,嘉兴市一家早教中心举办了一场家长“撕名牌”大战,张女士应邀参加。张女士称,在活动过程中,其与同为参加者的姬先生正面对决,后被姬先生以“过肩摔”的方式摔倒在地,由此造成颈部受伤。后张女士将姬先生和这家早教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59569.67元。

开庭当日,针对各自责任承担的比例,三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后,三方当事人参加了法庭调解。但因调解不成,日前,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姬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理解“撕名牌”活动的一般规则,参与者负有不伤害对方身体的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男女力量不相当的情况下;根据原告张女士事发时倒地的情形即面部着地、颈部受伤以及医院诊断的伤情,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断被告姬先生在活动中用力过猛,超出游戏规则,被告姬先生的上述行为是引起张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对于姬先生抗辩称系因地面湿滑造成,由于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而被告早教中心明知该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组织了活动前的安全会议,但被告姬先生并未参加,此后早教中心也并未就安全会议内容和注意事项以其他形式告知姬先生,因此早教中心在安全保障方面亦存在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另外,原告作为活动的参与者也应当对自身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依法可减轻两被告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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