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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点评保险合同:18家保险公司合同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2016-03-15 13:52:34

娱乐吧消息:买保险的时候,您是否仔细阅读过保险合同?今天上午,市消协发布了本市保险行业人身保险合同研究报告。在对来自在津18家保险公司的共计185份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合同文本分析后发现,各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依旧存在直接或间接减轻免除自己的责任,侵害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消费者权益、合同条款内容不清不全、格式不规范等问题。

  问题一:未履行完整说明义务

18家保险公司分析对象提供的合同中在保险产品的基础性质和功能简介部分缺少明确说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关于不同保险类别的了解途径只能通过保险销售人员的介绍和自行了解,其获取信息的权威性和正确性会大打折扣,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隐患或恶意推销行为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此类问题的存在,不仅会侵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的基本知情权,更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承担的及时告知和解释义务的缺失。

  问题二:重要部分未采用法定方式提醒被保险人

例如恒安标准恒爱年年终身年金保险红利是不保证的并没有显著提醒,其他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问题三:部分保险合同内容规定不全

例如,以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分析对象在“上缴认定材料和回馈确认信息”的相关约定中大量使用“及时”“第一时间”等笼统概念,并未给出明确的量化标准;除此之外,在“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约定中,以光大永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部分保险公司对信息的认定标准中标准为“足以影响合同订立和更改的事实情况”,同样未给出具体标准。

问题四: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保险人均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的范围内尽可能添加免责条款,但均不得超过必要的界限,损害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作为相对弱势方,后者本应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例如,因表述失当引发歧义,在大多数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里排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未交足两年的保险费如何返还未规定,这样就会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一旦发生未交足两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又被投保人故意杀害的情况时,对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到底是否退还就会产生争议,如果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未规定这种情形而拒绝退还时,很显然相关受益人的权利会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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