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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戴角膜塑形镜市民视网膜脱离 销售方赔医疗费

发布时间:2016-03-15 18:37:35

娱乐吧消息:今天是3·15,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本市二中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市民在佩戴角膜塑形镜后出现视网膜脱离,并入院治疗。事发后,该市民将销售角膜塑形镜的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案件经两审,该公司被判令三倍赔偿消费者货款,共计6.2万余元,并赔偿其医疗费。

2013年8月23日,刘某(化名)跟随其父到“眼视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角膜塑形镜套餐协议。公司为刘某定配角膜塑形镜两片,合同价款为8000元。签订协议后,刘某如约支付给该公司合同价款及超声波检查费等其他费用共计2万余元。2013年9月下旬,公司将角膜塑形镜交付给刘某使用。2014年7月19日刘某右眼突感不适,到该公司检查,公司建议其到眼科医院诊治。经眼科医院诊断,刘某为视网膜脱离,并住院治疗,截至2014年8月19日共支出医疗费为8400余元。刘某以在购买佩戴使用被告提供的角膜塑形镜后,导致原告视网膜脱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三倍赔偿其购买产品费用,并赔偿其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双方均提出申请要求对刘某佩戴使用被告提供的角膜塑形镜与导致原告视网膜脱离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曾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但后因鉴定机构技术条件等原因,未能予以司法鉴定。庭审中,被告公司表示不同意原告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购买使用被告提供的角膜塑形镜中,导致原告视网膜脱离,被告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给付原告的角膜塑形镜系合格产品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作为产品销售者的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治疗视网膜脱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费用一节,因被告明知其所售给原告的角膜塑形镜不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但其仍销售给原告使用,其主观上具有欺诈性,故原告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400余元,并三倍赔偿原告购买角膜塑形镜的费用共计6.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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