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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介弄虚作假将被拉入“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6-04-03 23:10:01

天山网讯 乌鲁木齐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日前对外发布,并面向社会各界和市民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意见稿》提出推进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制度建设,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会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意见稿》提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管理机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做好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中介服务合同,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为委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市场中介组织,或者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委托人丧失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合法选择权。财政投资或者财政投资为主的项目,需要市场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择优选择。

中介组织应建立执业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并妥善保存业务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服务合同等资料。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保存期自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制度建设,保障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收集和通报制度,记录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信用表现,建立信用档案。中介存在组织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消费者生命健康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行为的中介组织,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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