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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银行业务留别人手机号 海口女子25万元被转走

发布时间:2016-04-05 16:03:16

原标题:开户存6万,没了

被人用支付宝转走了

根本就没绑定过支付宝的他,起诉了办卡银行。结果,他败诉了

2013年11月16日,四川巴中男子陈先生发现,自己前一天在海口开户所存的6万余元没了。一查,全被人用网上支付宝转走了。他说,他根本就没绑定过支付宝。

2015年3月19日,海口任女士的两笔定期存款,共计25万元,被人用网上银行转走。她说,定期存款怎么还能被人转走?

陈先生和任女士都起诉了办卡银行。结果,他们都败诉了。这是为什么呢?

6万存款第二天被人用支付宝转走

他称,办卡时留的是业务员手机号

2013年11月15日,陈先生在某银行海府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存入6.02万元。存好钱的第二天,陈先生发现,该银行账户的余额竟然是0元。打出的交易明细单显示,陈先生所存的6.02元被他人分3次通过网上支付宝转走了。

陈先生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委托他人代为网上取款,也未提供过银行卡或泄露过密码,更没有绑定支付宝,怎么钱就不见了呢?当天,陈先生向警方报案称被诈骗。

案件暂时未侦破。1年多后,陈先生到海口美兰区法院起诉了银行。他认为,银行和支付宝关联的服务,并没有写入合同,账户存款被他人通过网络盗取,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请求判令银行支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辩称,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由陈先生自行申请,手机也由陈先生保管,陈先生的存款被转走是其自身过错造成,银行不需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中,陈先生承认,其在填写办卡申请单时,在“手机”一栏留下的不是本人手机号码。陈先生称,因为当时银行业务员拉业务,说办理业务时须报上业务员的名字和手机号,他便在备注“务必留存本人手机”的一栏填上了那个业务员的手机号码,但后来查询那个手机号码已被注销,不知道之前使用者的准确信息。银行也不能确认该手机号的归属。

美兰法院认为,支付宝作为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向用户提供网上支付等服务。在关联银行卡及网上转账时,支付宝会将一个随机的验证码(动态口令)发至用户开户时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上,用户登录支付宝账户输入支付密码并填写正确的验证码(动态口令)即可完成转账、支付。本案中,首先,支付宝支付、转账并非银行提供的业务,而陈先生在开卡时留下他人手机号,并未举证手机号码属于银行方业务人员。陈先生应当知道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预留准确、无误的个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应当能预见到错填他人手机号码的行为可能会给自己的资金安全带来风险,其填写他人手机号,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美兰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25万定期被从网银转走

她在办理动态口令卡时留下不法分子的手机号

2015年3月21日,任女士向海口警方报案称,其在2015年3月19日被他人诈骗。经查,她在2013年先后存入的10万、15万元的两笔定期存款,被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走了。

任女士将银行告了,要求银行承担定期存款本金损失25万元,利息3万余元。任女士认为,定期存款的支取,必须凭储户身份证和密码及储蓄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其与银行没有约定从网上银行划转。但是,25万元却被人从网上转走了,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银行称,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任女士凭银行卡号、密码,登录网上银行,即可办理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业务。且在任女士到银行办理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工作人员已经对任女士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告知任女士为了保护其账户资金安全,务必妥善保管银行卡号、电子银行口令卡等。25万元的盗转,是任女士的过错导致,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该案经历一审、终审,两审法院审理查明,任女士在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按照不法分子的指令操作网上银行,去银行办理动态口令卡时提供的手机号也是不法分子的手机号。

终审此案的海口中院认为,任女士办理的两笔定期存款虽然是在柜台办理,但由于其持有的银行卡开通了电子银行。任女士按照不法分子的指令操作网上银行,卸载了360杀毒软件,登陆了不法分子提供的网址,按照不法分子的指令操作,并在次日去银行办理动态口令卡时提供的手机号为不法分子的手机号。任女士的行为,使银行安全防范系统无法防范风险,存在重大过失。海口中院终审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存款被盗取银行无过错不担责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存入钱财,银行与储户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经营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但是,储户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并不是一概都要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所谓的具体情况,从法律上而言,就是导致存款被盗取、盗刷的责任应由谁承担,是因谁的过错而导致储户存款损失。只有在厘清责任的情况下才能确定由谁来承担储户存款损失的责任。如果银行方面存在过错,比如存在未尽风险告知等,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是因储户未尽到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手机及个人信息等义务而导致的存款损失,而银行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并不需要对储户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罗荣律师认为,上述两个案例中,陈先生办卡时预留他人手机号码,具有明显的过失,而任女士未能识别不法分子的骗局,听从不法分子的指示在办理动态口令卡时留下不法分子手机号,并按不法分子指导操作网上银行等,自身也存在过错。两个案例中储户存款的损失与其过失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而银行方面并不存在过错或者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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