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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群进入杏林吃了掺着农药的玉米粒

发布时间:2016-04-25 07:25:23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关键。
原告春,太谷县人。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春在本村“寺崖地”放牧羊群。春有大小羊100多只,羊群在一片杏林地里误食了拌着“3911”农药的玉米粒。当天和其后几天,陆续有三十多只大绵羊出现嘴吐白沫、肛胀等中毒症状。经过春夫妻二人五天五夜的抢救、输液,还是有十几只羊死亡。其它发过病的羊也出现了生长缓慢、交配不育等症状,留下了后遗症。
杏林归同村寒所有。寒说,为了果树安全,他将果园周围用围栏围住,并在上面明确标记园内有毒。寒认为,他已尽到告知义务。春看到果园封闭且园内有农药的标记,还让羊进入园内,春的责任比他要大。
春提起诉讼,请求寒赔偿损失。春统计的损失包括:死亡大绵羊两只价值约2400元、死亡小羊13只价值约3900元、打针输液2202元、误工费700元、后遗症损失800元。事发后,寒因此次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究竟咋划分责任?法院认为,春的羊群进入寒的果树地误食农药致羊死亡是事实。但春主张其在救治羊过程中,造成误工损失和羊的后遗症损失,无相应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寒虽辩解其果树地抛撒拌有农药“3911”的玉米后,对果树地四周用围栏进行了围护,并在围栏上标记园内有毒。但寒提供的证人证言和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法院判决,寒赔偿春各项损失5671元。

本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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