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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撞伤他人被判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16-05-06 01:21:41

广西新闻网兴安5月5日讯(通讯员 黄恺 张萃)“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兴安县一男子何某喝酒后驾车撞上他人的二轮摩托车,导致车主和两位乘客受伤,近日,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危险驾驶案,何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1月26日22时许,何某酒后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兴安县城区某小区出发,行驶至灵渠公园门口时,与相向行驶的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相撞,导致谭某及摩托车上的乘客马某、彭某不同程度受伤。随后,谭某电话报警。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后,何某害怕查出酒后驾车,于是躲到灵渠公园,20余分钟后被公安干警找到并抽取血样进行酒精检测。经公安机关鉴定,何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何某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94.01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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