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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酒驾肇事逃逸 司机状告保险公司理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7-04-14 11:38:00

酒驾肇事逃逸 司机状告保险公司理赔被驳回

每日甘肃网4月13日讯(兰州晨报记者李辉 实习生金丹)酒后驾驶致路人被撞身亡后逃逸,后驾驶员状告保险公司索要理赔。这起合同纠纷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4月10日公布终审判决,驳回驾驶员的所有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29日,赵某为其所有的机动车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大地财险)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1年。2015年9月19日3时许,赵某驾驶机动车沿民主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民主西路和静宁路交叉口处,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小华(化名)撞倒致伤,送其就医后,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大地财险报案。但不幸的是,被撞的小华于9月21日22时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认定,案发时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8mg/100ml,为交通肇事逃逸,负此次事故全责。据此,赵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之后,赵某与大地财险就保险理赔问题酿成纠纷,双方对簿公堂。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赵某存在故意或是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形。此外,赵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交通肇事逃逸和涉嫌酒后驾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情形。故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与依据,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主审法官就“逃逸免赔”做了相关的释法。保险条款之所以设置“逃逸免赔”是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行为人对于交通事故之发生是否有责任,均有保护现场、救助事故受害人、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一旦离开现场,则有无违章行为、是否酒后、醉酒、吸毒、无证驾车等情形将难以查清,无法准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如果逃逸行为能够获得保险赔偿,与鼓励公民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导向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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