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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造印章私签合同 幕后“黑手”被判赔140万元

发布时间:2015-03-04 21:08:06
日前,嘉定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私刻印章引发的蹊跷案件。

顾先生是一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夏的某一天,顾先生突然接到法院电话,通知他作为被告到庭参加一起诉讼。

原来,这是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某甲建工集团主张其将一项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并与对方签订了一份分包协议。协议上加盖了乙建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由一名姓周的先生代表建筑公司签字确认。

合同履行期间,周先生冒用甲建工集团的名义又与案外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后由于工程逾期,案外人起诉甲建工集团要求支付租金、违约金等共计140余万元。甲建工集团在依照判决支付相关款项给案外人后,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就其支付的租赁费及违约金向乙建筑公司和周先生行使追偿权。

然而乙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先生表示对这份分包协议并不知情。顾先生说:“我跟周先生仅仅是老乡,是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私刻了我公司的印章跟原告签的约,我们公司和原告一点关系都没有。”

经过法官耐心沟通,最终答应出庭的顾先生在庭上出示了公司的公章以及相关的证明,并澄清乙建筑公司从来没有合同专用章。

经过一系列举证、质证,周先生最终承认与甲建工集团所签协议上的合同专用章系其私刻,乙建筑公司对此并不知情。甲建工集团提出撤销对建筑公司的起诉。最终,法院判令周先生向甲建工集团支付140余万元。

得知此结果的顾先生表示,“没有法官的耐心解释,我今天不来出庭,可能就摊上大事了。”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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