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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无证借车上路撞行人 车主被判担部分责任

发布时间:2015-03-04 21:10:27
车主在借车前尤其需确认借用方有无机动车驾驶证。95后来沪学徒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雇主陈某的轿车与行人冯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交强险1133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肇事人王某和车主陈某按份赔偿冯某5万余元。

2014年8月23日,陈某汽修店的学徒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在上班时间驾驶陈某的小型轿车外出。王某说,是陈某把车钥匙交给他,要求其采购汽车配件。当车行驶至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沈路梓康路口,不慎撞到50多岁妇女冯某。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垫付了冯某医疗费8000元,陈某给付冯某1万元。2014年9月,冯某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冯某提出,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王某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故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王某、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赔偿医疗费等6万余元,伤残赔偿金等待鉴定后另作主张。

王某则认为,案发当日,自己驾驶陈某的车辆外出采购汽车配件,系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冯某受伤,应当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则表示,自己并未把车辆借给王某,系其私下拿走车钥匙才发生了交通事故,且事前王某对自己声称已取得驾驶证,事发后才知晓真相。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但书面辩称,肇事车辆在其处仅投保有交强险,同意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与陈某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因素,而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承担按份责任。综上,对冯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确认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由侵权方承担全部份额的赔偿责任,该损失由王某担责60%,陈某担责40%。

法官表示,本案中,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作为车辆使用人的被告王某,能最有效控制机动车的危险,并直接享受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应由他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负有对所有车辆安全保障及对使用人谨慎选择的必要注意义务。其在未核实被告王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辆给王某使用,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了危险的来源,因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王某、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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