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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团伙组织60余名越南人偷越国境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23 22:12:00
中新网金华3月23日电 记者23日从浙江省永康市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一起组织60余名越南人非法偷越入境案件,该市一企业负责人方某某、陈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至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至2万元不封。

方某某在永康市某工厂内负责招工工作,因为活多人手少,便想招用几名越南工人。

在广东,一个偶然机会,方某某认识了陈某某,得知陈某某会讲些越南语后就叫其来永康打工。随后,方某某安排陈某某做了车间主任,让其协助自己安排厂里越南人工作,发放越南人薪资等。此后,方某某、陈某某二人多次动员在厂里打工的越南人介绍其在越南的亲友到厂里工作。

2013年9至10月份,陈某某与越南籍人阮某等4人联系,双方约定招收四人到厂里做工人,陈某某让他们办理好通行证,确定过境的时间、过境后等候的地点、接应的人员等,4人以虚假理由骗取越南人入境通行证后于2013年10月9日过境到了广西某地后由方某某与该地司机联系,以垫付车费的方式联系好大巴车,安排4人乘车至永康,由方某某将4人接回厂里务工。

在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间,方某某和陈某某根据上述方案如法炮制,先后协助了共60余名越南人偷越国境来到厂里务工。

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在明知越南人持以虚假理由骗取的通行证入境的情况下,仍为他们安排接送、提供帮助,积极促使他们偷越国境后来华务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在偷越国境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某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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