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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后神经受损 平度二医被判赔32万多

发布时间:2018-04-18 23:02:57

信网4月18日讯 孕胎膜早破的侯女士曾在平度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催产素滴注引产术,并侧切娩一女婴,但意外的是,出生后女婴薛某右上肢肌力差,经诊断不排除青枝骨折及臂丛神经损伤。随后侯女士带着女婴薛某来到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治疗,确认诊断为新生儿轻度窒息、右侧臂丛神经损伤等。侯女士认为孩子右臂丛神经损伤与平度二医有关系,随后将其告上法庭。经审理,平度二医被判赔偿女婴32万多。

新生儿出生后右臂丛神经损伤

2016年4月13日,侯女士入住平度第二人民医院,经检查入院诊断为孕胎膜早破等,于当天被平度二医安排行催产素滴注引产术,侧切娩一女婴。但奇怪的是女婴出生后出现右上肢肌力差的现象,经平度二医诊断,女婴不排除右臂青枝骨折及臂丛神经损伤。

随后侯女士带着女婴前往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女婴薛某被确诊为新生儿轻度窒息、臂丛神经损伤(右侧)等。虽然之后经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等多家医院治疗,但女婴的右上肢活动仍明显受限。看着刚出生的孩子就被诊断被右臂丛神经损伤,侯女士心中苦不堪言,她认为孩子右臂丛神经损伤与平度二医脱不了干系。

2017年10月12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此事作出了司法鉴定,鉴定平度二医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女婴薛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根据该司法鉴定,2018年1月9日,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也作出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女婴薛某右臂丛神经损伤目前评为五级伤残,护理期限自伤后计算为180天,护理人数为1人,后续治疗康复费暂以1年计算评为24000元。

对此,侯女士将平度二医告上法庭,起诉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8845元。

平度二医主张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对于侯女士的起诉,平度二医认为,女婴薛某出生时的体重及预估体重尚不具备剖宫产指征,因此鉴定意见认定平度二医的分娩方式相关内容告知方面不足的过失依据不足,因此平度二医主张对女婴薛某的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平度二医认为鉴定意见中关于护理期限180天的认定没有依据,应当在30-150日之间作出认定。

关于女婴薛某及其家属主张的赔偿金额中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残疾器具费、鉴定费等费用,平度二医认为存在异议,并且该赔偿金额未扣除医院先前借用女婴治疗的5万元医疗费。

法院判决赔偿27.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平度二医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女婴薛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主要程度作用范围。而根据该鉴定结论,结合平度二医的过错、产妇自身因素,法院认为,对于女婴薛某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平度二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女婴薛某主张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年期后续治疗费以及部分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

2018年3月22日,法院判决平度二医赔偿女婴薛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一年期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391454.28元的70%即274018元,另外法院还判决平度二医赔偿女婴薛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兑除平度二医先期预借女婴薛某的医疗费50000元,平度二医被判决还需赔偿共计274018元。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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